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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1-22 00:00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及性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二、前置条件

(一)首次、延期领证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原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有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内的企业,还应提交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容量分析的报告及备案材料;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危险场所的企业,还应提供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二)变更申请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1)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

(2)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和针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在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简单改变品种且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原件)、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审批环节

    (一)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以及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实施机关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三)办结(上报省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标准的上报省局(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承诺办理的期限内)

流程图:受理→→审核→→办结

四、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的期限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首席代表及联系方式

马龙飞 67182129

七、咨询电话

67182285

八、投诉电话

67182190、12388

九、上下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冬季14:00—17:30;夏季15:00—18:30

十、办公地点

郑州市淮河东路67号,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1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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