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2〕JC038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0643165H
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中心6号楼招银大厦5 邮政编码 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5××××××22
本机关于2022年 6 月20日对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位有90个从业人员。2020年6月11日制定并发布了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今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应急救援职责:(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郑)应急现记〔2022〕121号、《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郑)应急责改〔2022〕121号、《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未进行应急预案培训;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郑)应急复查〔2022〕121号、整改后的《应急预案培训记录》内容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七项的一般2.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6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一年以上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 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决定给予你(单位)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 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