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060号
被处罚人:钱× 性别: 男 年龄:32 身份证号:320×××××××××××××19
家庭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号院×号楼××号 邮 编:450000
所在单位:郑州市管城区圣度家具厂 职 务:经理
单位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席村 联系电话:185××××××2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28日,你单位存在挤占疏散通道的行为:车间内疏散通道被物料占压,南车间和北车间门口处疏散通道上堆放有杂物。你是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整改意见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挤占疏散通道的行为《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7项裁量阶次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挤占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决定给予你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