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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 024博大面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7-06 16: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 )应急罚〔2021JC024

被处罚单位:博大面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167470034)  

地  址:荥阳市演武路东段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8××××××82连四梅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61日,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1、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2、生产一车间配粉间内使用的电机、风扇、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均不是防爆电气;干式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检测报警装置,除尘器泄爆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达到以下要求:(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4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8.4.8干式除尘器符合7.1.3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4.2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4.2.1安装在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按表2和表3规定选型。

依据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此项决定公司壹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设备以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第一项违法行为适用阶次为“一般违法行为”此项决定予你公司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适用阶次为“较重违法行为”此项决定予你公司贰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予你公司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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