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logo
(郑)应急罚〔2021〕JC 062新郑市世源石油王玉民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13 16:4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郑)应急罚〔2021〕JC062 

被处罚:**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编:450000  联系电话:138******61            

所在单位新郑市世源石油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新郑市郭店镇南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102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1、2名加油工未着工作裤、防静电鞋;2、加油岛上放有除消防器材外的收音机、纸箱;3、卸油口防护箱及卸油帽均未加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中强制性条文件 第4.2 在加油站作业区域内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6.1.2 加油岛上不应放置除消防器材外的其它物品;5.2.16条 卸油完毕,盖严罐口处的卸油帽并加锁。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标准为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决定给予××警告,并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21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