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 )应急罚〔2021〕JC055号
被处罚单位:登封市诚信加油站 地 址:登封市南环路中段 邮政编码:4524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27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2、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文 第一部分 综合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缺少2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共1页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