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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52号 郑州金亮石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18 16: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052

被处罚单位:郑州金亮石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9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47194Y(1-1);联系电话: 153******4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9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郑州金亮石化有限公司时,发现其未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未载明“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事故隐患的级别”。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第一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第二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第三项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第四项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第五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该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较重违法行为: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应的处罚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决定给予郑州金亮石化有限公司处二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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