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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5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第四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6 16: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郑)应急罚[2021]JC050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第四加油站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中段七号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5******7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即缺少记录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等内容,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9月15日前整改,9月16日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改正了上述问题。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事故隐患台账》复印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抽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5页相关资料等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豫应急[2020]162号),你单位的行为符合《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较重违法情形: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二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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