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logo
(郑)应急罚〔2021〕JC048号 延长壳牌河南石油有限公司荥阳郑上路福田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3 16:1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 )应急罚〔2021〕JC048

被处罚单位:延长壳牌河南石油有限公司荥阳郑上路福田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Q88Q6M)  

邮政编码:450000                                                       

地  址:荥阳市荥密路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0******6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7日,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2、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经调查第一项违法事实不成立,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复查人员未签字确认)。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 、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及照片等。

你单位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根据你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上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的规定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该违法行为适用阶次为“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决定予你单位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2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1页 第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