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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43号 中牟县交通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0-27 10:1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1〕JC043号

被处罚单位:中牟县交通加油站   址:中牟县城关镇城东路17号 邮政编码:451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12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支队三科执法人员对中牟县交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                                             

中牟县交通加油站上述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文 第一部分 综合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缺少1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该单位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裁量阶次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以上10%以 下的,未如实记录3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该项决定给予中牟县交通加油站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该项决定给予中牟县交通加油站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决定给予中牟县交通加油站警告,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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