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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37号 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0-11 16:4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037号 

被处罚单位: 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址: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           邮编:4500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2******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8日至7月12日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标准GB7231、6、安全标识)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裁量为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决定给予你单位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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