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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41号 新郑州中澳石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23 17:0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041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中澳石化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开洛高速交叉口,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 权**,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2******67。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8年12月3日制定并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今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案》复印件等证据,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应急救援职责:(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的严重违法行为:5.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后一年以上或者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一年以上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的处罚

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决定给予郑州中澳石化有限公司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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