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 )应急罚〔2021〕JC034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荥阳第六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742337556) 邮政编码:450000
地 址:荥阳市王村镇前白杨村
负责人: 侯**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5******7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6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油罐区南侧第二个操作井内的设备(人孔盖)未接地。根据GB50156《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附录C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该操作井为汽油罐操作井处于爆炸性环境1区,不符合 GB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6.1.2 的相关规定。 你单位主要存在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 、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及照片等。
你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此项违法情节适用于“一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存在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