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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26号 荥阳市百强物资有限公司卧龙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8-09 17:0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 )应急罚〔2021〕JC026号

被处罚单位:荥阳市百强物资有限公司卧龙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065261355)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贾峪须刘公路   邮政编码:450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4******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1日,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荥阳市百强物资有限公司卧龙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新员工入职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赵孟孟、田亚丽);2、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针对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二:复印件,证据三:照片等。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适用阶次为分别为“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般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此项决定给予你单位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此项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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