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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19号郑州海韦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7-21 17: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郑 )应急罚〔2021〕JC019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海韦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北段广武车站东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14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正在使用的机修车间井式物料提升机共1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处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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