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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18号 巩义市寨沟顺达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7-21 17: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018号

 

被处罚单位: 巩义市寨沟顺达加油站      址: 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E9PR57        邮政编码: 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8******6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13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巩义市寨沟顺达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问题: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闫培瑜岗前培训时长为1小时);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卸油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巩义市寨沟顺达加油站出具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证据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裁量为轻微违法行为。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裁量为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裁量基准,此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七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照裁量标准,此项违法行为给予处七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巩义市寨沟顺达加油站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郑州银行 ,账号923052010903328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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