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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03号 郑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7-21 17:3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003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南9号华淮小区28号楼2单元23号,法定代表人: 邢**,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11204122C;联系电话:158******36。

违法事实及证据: 郑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带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带仓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276591.2元,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26.81吨。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2.经营账目、发票,3.《询问笔录》,4、《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安监管[2017]15号),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应的处罚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郑州市卧龙化工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591.2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6.81吨。并处1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 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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