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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急罚〔2021〕JC023号 河南众益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7-21 17: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1〕JC 023 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众益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2164618

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与经南八路西北角     邮编 :450000  

法定代表人:许**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9******1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河南众益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安全标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相关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 7231-2003 6.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 GB13690 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 150mm 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 25mm 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 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 GB2893 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4.5 当管道采用 4.2 中 b),c),d),e)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有4处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此违法行为等次属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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