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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郑东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16 11:13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的下列法定职责委托给东区管委会实施。

1.对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2.对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执法监察。

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东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方郑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任

1.对东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对东区管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东区管委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式样样本。

4.对东区管委会查出的违法案件,按相关规定审查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东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东区管委会责任

1.接受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承担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5.使用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执法文书。

五、委托要求

1.受委托方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受委托方应当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受委托方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等相关规定,推行文明执法、服务型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4.受委托方应当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5.受委托方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有效。

七、委托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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